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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5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58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進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進雄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參照)。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相關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則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為合法。茲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審核各該判決書之判決理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益茂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侵入住宅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8年2月9日     │108年1月24日    │107年12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8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毒偵字 │署108年度偵字第 │
│                │1481號          │第445號         │496號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 │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年度埔簡字第 │
│事實審│        │278號           │372號           │130號           │
│      ├────┼────────┼────────┼────────┤
│      │判決日期│108年7月9日     │108年10月2日    │108年10月22日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 │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年度埔簡字第 │
│判  決│        │278號           │372號           │130號           │
│      ├────┼────────┼────────┼────────┤
│      │判    決│108年8月3日     │108年11月1日    │108年11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58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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