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5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58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進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進雄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參照)。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相關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則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為合法。茲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審核各該判決書之判決理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侵入住宅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8年2月9日 │108年1月24日 │107年12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8年度偵字第 │署108年度毒偵字 │署108年度偵字第 │ │ │1481號 │第445號 │496號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 │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年度埔簡字第 │ │事實審│ │278號 │372號 │130號 │ │ ├────┼────────┼────────┼────────┤ │ │判決日期│108年7月9日 │108年10月2日 │108年10月22日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 │108年度審訴字第 │108年度埔簡字第 │ │判 決│ │278號 │372號 │130號 │ │ ├────┼────────┼────────┼────────┤ │ │判 決│108年8月3日 │108年11月1日 │108年11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