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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660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660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LIM SHENG CHIEH(中文譯名:林聲傑)

(馬來西亞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LIM SHENG CHIEH(馬來西亞籍,中文譯名:林聲傑,下稱被告林聲傑)與告訴人李藝醴係經由社群網站FACE BOOK(下稱臉書)認識之朋友。被告林聲傑於網路上與告訴人李藝醴因故發生糾紛,因而心生不滿,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5月7日10時11分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鎮○○路000號之住處,以帳號「LIM SHENGCHIEH」登入上揭社群網站,在其好友閱覽限定之動態頁面上,發表:「到底是誰內鬼我的文給I9盤子啊,自殺好嗎?」等語,並在暱稱「Miku Chen」所發表之留言下方,以文字方式回復;「講白他就是個廢物,送人東西還能要回去,沒看過這種人」等語,使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足以貶損告訴人李藝醴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聲明撤回刑訴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益茂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660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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