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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號

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蔡如惠顏代容羅子俞

原告
林尤盛
被告
李奕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投簡字第399 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奕和因本院107 年度投簡字第399 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林尤盛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此些部分之請求涉及多筆金錢上損害賠償之審酌,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蔡如惠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羅子俞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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