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明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 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45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共4 罪)、4 月(共2 罪)確定;同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投交簡字第4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於104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中簡字第1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5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確定;同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揭11罪,繼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65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5941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