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9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95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進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進雄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進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均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如附件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4 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47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網路列印本、正本、裁定書正本、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審酌附件編號2 、3、5均罪質相同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