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3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36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彥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彥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彥騰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者,不在此限;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民國109年11月24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按。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3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加計後之總和。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5所示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揆諸前開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綜上,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妨害自由 │搶奪 │ │ │通危險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7年5月6日 │107年2月26日 │107年6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度│南投地檢107 年度│ │年 度 案 號│速偵字第2929號 │偵字第7222號 │偵字第2866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7 年度中交簡字│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審訴字第 │ │事實審│ │第1533號 │1324號 │421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6月1日 │107年11月29日 │108年1月8日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7 年度中交簡字│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審訴字第 │ │判 決│ │第1533號 │1324號 │421號 │ │ ├────┼────────┼────────┼────────┤ │ │判 決│107年7月9日 │108年1月21日 │108年1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 至4 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 └────────┴──────────────────────────┘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毀棄損壞 │恐嚇取財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107年3月7日 │107年5月2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 年度│南投地檢108 年度│ │ │年 度 案 號│少連偵字第58號 │偵字第2392號 │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7 年度原訴字第│109 年度審易字第│ │ │事實審│ │23號 │209 號 │ │ │ ├────┼────────┼────────┼────────┤ │ │判決日期│109年3月5日 │109年10月13日 │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7 年度原訴字第│109 年度審易字第│ │ │判 決│ │23號 │209 號 │ │ │ ├────┼────────┼────────┼────────┤ │ │判 決│109年4月10日 │109年11月13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至4前經定應│ │ │ │執行刑有期徒刑1 │ │ │ │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