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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3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蔡霈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36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彥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彥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彥騰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者,不在此限;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民國109年11月24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按。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3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加計後之總和。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5所示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揆諸前開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綜上,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妨害自由        │搶奪            │
│                │通危險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7年5月6日     │107年2月26日    │107年6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度│南投地檢107 年度│
│年  度    案  號│速偵字第2929號  │偵字第7222號    │偵字第2866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7 年度中交簡字│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審訴字第 │
│事實審│        │第1533號        │1324號          │421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6月1日     │107年11月29日   │108年1月8日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7 年度中交簡字│107年度中簡字第 │107年度審訴字第 │
│判  決│        │第1533號        │1324號          │421號           │
│      ├────┼────────┼────────┼────────┤
│      │判    決│107年7月9日     │108年1月21日    │108年1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 至4 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
└────────┴──────────────────────────┘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毀棄損壞        │恐嚇取財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107年3月7日     │107年5月2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 年度│南投地檢108 年度│                │
│年  度    案  號│少連偵字第58號  │偵字第2392號    │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7 年度原訴字第│109 年度審易字第│                │
│事實審│        │23號            │209 號          │                │
│      ├────┼────────┼────────┼────────┤
│      │判決日期│109年3月5日     │109年10月13日   │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7 年度原訴字第│109 年度審易字第│                │
│判  決│        │23號            │209 號          │                │
│      ├────┼────────┼────────┼────────┤
│      │判    決│109年4月10日    │109年11月13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編號1至4前經定應│                                  │
│                │執行刑有期徒刑1 │                                  │
│                │年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3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