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2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楊國煜何玉鳳劉彥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62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威翰

      盧冠杰

      朱閔煌

      謝丰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28號、108年度偵字第1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威翰、朱閔煌、盧冠杰、謝丰源等 4人與陳宥叡、陳俊庭等2 人(陳宥叡、陳俊庭部分,另行不起訴處分)共同參與民國107年12月8日南投縣竹山鎮「玄聖會」所發起之繞境活動,渠等於同日18時30分許,繞境至南投縣竹山鎮中正巷禮拜四夜市廣場時,因故與陳竑宇發生糾紛,被告陳威翰、朱閔煌、盧冠杰、謝丰源等4 人竟基於傷害之故意,由被告陳威翰、朱閔煌、謝丰源以徒手,及被告盧冠杰手持球棒毆打陳竑宇,致陳竑宇因而受有左手中指指骨骨折、右後胸壁撕裂傷、右腕挫傷及左手食指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239條前段、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陳竑宇告訴被告陳威翰、朱閔煌、盧冠杰及謝丰源(下稱被告陳威翰等4 人)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陳威翰等4人共同犯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惟被告陳威翰等4人與告訴人間之傷害案件,業經告訴人於109年8月11日與被告盧冠杰成立調解後,並於109年8月18日撤回對被告盧冠杰之告訴,此有本院調解成立筆錄、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3-254、263頁),揆諸前揭說明意旨,告訴人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共犯即同案被告陳威翰、朱閔煌及謝丰源,綜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劉彥宏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