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35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登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登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5年,於109年4月27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前即107年9月22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9年6月30日以108年度訴字第6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復經上訴人即受刑人張登志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977號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877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0年7月15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1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嗣經受刑人提起上訴,而為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3月24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判決就原決諭知沒收部分撤銷,其他上訴駁回,並諭知受刑人張登志緩刑5年,於109年4月27日確定在案。受刑人另於緩刑前即107年9月21日、9月22日,另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9年6月30日以108年度訴字第60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復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97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受刑人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877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0年7月15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足認受刑人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