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32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建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建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瑋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5年,於109年5月4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前即107年9月22日更犯詐欺罪,經最高法院於110年7月15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8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8年8月26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共4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嗣經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460號判決諭知緩刑5年,並於109年5月4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為109年5月4日起至114年5月3日止(下稱前案)。其於前案緩刑期前之107年9月22日,故意犯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9年6月30日以108年度訴字第6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提起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9年12月22日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977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提起上訴,繼經最高法院於110年7月15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87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於前案緩刑前因故意犯後案之他罪,而在前案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從而,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以本院為受刑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