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5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竣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竣生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竣生前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竣生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件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為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78 號判決(如附件編號7至9 所示),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而受刑人上揭所犯,其中如附件編號1 至6 所示之22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12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如附件編號7 至9 所示之7罪,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178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均罪質相同,且係於一定期間內密集犯罪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