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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蔡霈蓁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田家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田家榮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家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民國111年6月15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而其中如附件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110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經提起上訴,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如附件編號3至4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另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5所示之罪刑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但因與附件編號1至4所示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處罰結果,依前開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綜上,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併審酌各該判決科刑之理由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等情狀,暨考量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表示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沒有意見等語,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9/07/28 109/07/28 110/02/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79、3762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79、3762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4號 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4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0/12/14 110/12/14 111/04/15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4號 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4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12/14 110/12/14 111/05/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45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45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967號   編號1、2經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  編號3、4經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 
編 號  4 5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01/12 109/12/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95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1/04/15 111/04/15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5/26 111/05/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南投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967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968號     編號3、4經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4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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