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蔡霈蓁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振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振坤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振坤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而其中如附件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3萬元確定;如附件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綜上,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併審酌各該判決科刑之理由、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及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至如附件編號3至4、8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依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檢察官係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是併科罰金部分,即不在檢察官聲請之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2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