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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36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孫于淦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偉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偉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㈠關於被告莊偉成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之記載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9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追訴處罰。

三、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的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本院審酌:被告經過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仍然不知抗拒毒品誘惑,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然戒除毒癮之意志不堅,往往與心理依賴有關,施用毒品僅戕害自身健康,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本質不同,具有「病犯人」性質,刑事政策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刑罰目的僅在促進其復歸社會,及其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警詢時自陳國中肄業的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2年3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780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是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均一併依上述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俱係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業據其於偵訊中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詣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晶體2包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分別為4.231公克、1.120公克)。  2 夾鍊袋2包   3 玻璃球2顆   4 玻璃球吸食器1組   5 電子磅秤1臺   6 勺管1支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452號
  被   告 莊偉成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街00○0號
            居南投縣○○鄉○○巷00○00號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偉成於㈠民國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13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
    6年度審易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確定。另於105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未
    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案件,經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前述施用毒品案件及違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復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52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於106年
    1月11日入監執行,而於108年9月20日假釋出監,於109年6
    月2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㈡109年間,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9年度毒聲字第928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於110年9月10日執
    行完畢釋放,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
    2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戒斷毒癮,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3年內之112年1月5日10時許,在南投縣○○鄉○○巷00○00號居
    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
    烤並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
二、嗣經警於112年1月5日13時31分許,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
    年聲搜字第6號搜索票,在前述莊偉成居所、戶籍地及其使
    用之車輛執行搜索,扣得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7公克,持
    有第一級毒品部分,另行簽分偵辦)、甲基安非他命2包(
    驗餘淨重4.231公克、1.12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夾
    鏈袋2包、電子磅秤1台、手機1支、玻璃球2顆、勺管1支,
    並出示本署鑑定許可書及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體送檢驗後
    ,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等陽性反應,始查悉
    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6號搜索票影本、本署鑑定
    許可書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莊偉成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初步檢驗報告單、扣案物照片、現場查獲照片、勘察採證同
    意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正修科
    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代號:L00-000-
    000號)、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代號:L00-0
    00-000號)等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
    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低度行
    為,應為施用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被告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高詣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松靖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投簡字第365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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