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99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張國隆羅子俞施俊榮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淑慧

陳姵媃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甲○○與被害人BK000-Z000000000(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為朋友關係,被告乙○○、甲○○均明知被害人A女於111年間係未滿18歲之少年。詎被告乙○○竟於111年11月27日媒介A女前往臺中市某處從事有對價之性交行為(被告乙○○所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嗣被害人A女於同日22時30分許返回南投縣○○市○○路000號○樓被告乙○○、甲○○等人租屋處,因被害人A女未將性交易所得攜回交付被告乙○○,被告乙○○竟心生不滿,與被告甲○○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乙○○先將被害人A女推倒,使其撞及額頭,嗣被告乙○○、甲○○再分別持刮痧板等物品毆打被害人A女背部,致被害人A女受有左前額鈍傷、背(下背)部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乙○○、甲○○二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嫌等語。

二、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8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又刑事訴訟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故撤回告訴為訴訟上之意思表示,與民法規定之意思表示效果有所不同,且撤回告訴如出自撤回告訴人之自由意志而為之意思表示,於其撤回告訴時,即生撤回之效力(參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33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因而,告訴人基於自由意志下表示撤回告訴時,即生撤回之效力,不因其嗣後否認有撤回告訴之意思,而影響撤回之效力。另撤回告訴之意思表示,應以其意思到達偵查機關(偵查中)或法院(起訴後),即生效力。

四、經查:檢察官認被告乙○○、甲○○共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基於前揭告訴不可分及撤回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告訴人BK000-Z000000000A(即被害人A女之母)於警詢時告訴被告乙○○(見偵卷第69頁)之效力及於共犯即同案被告甲○○;另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雖僅具狀撤回對被告乙○○之告訴(見本院卷第111頁),惟其撤回告訴之效力亦應及於共犯即同案被告甲○○,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99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