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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吳宗育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品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品謙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品謙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經審酌各該判決科刑之理由、刑罰規範目的、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與關連性、附表編號1、2及編號3、4所示判決已定執行刑之內部界線及受刑人表示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沒有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曾品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宗育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2次) 犯罪日期  109年8月11日至同年月13日 109年7月17日 109年6月15日至同年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2號等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33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3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3號 111年度訴字第507號  判決日期 111/5/31 111/12/13 112/4/11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3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3號 111年度訴字第50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7/4 112/1/10 112/5/10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是 否、是 否、是 備註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7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6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88號   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112年度執更字第127號,易服社會勞動中)  編號3、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尚未執行)
編號  4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9年6月8日至同年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507號  判決 日  期 112/4/11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507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12/5/10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是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88號   編號3、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尚未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9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