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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一四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一四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