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一四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一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