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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七四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七四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O六O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含袋共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尚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收受贓物之前科,現仍於緩刑期間(參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仍不知謹慎自持之素行、教育程度、施用毒品之頻率、次數、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含袋共重一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吸食器一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併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南投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吳佳薇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七四號於民國 89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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