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七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郭棋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七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九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涉嫌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本院訊問時當庭對被告撤回告訴,依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郭 棋 湧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七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