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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七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施慶鴻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之犯罪事實除甲○○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九六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應予補充外;及證據有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九六號裁定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施 慶 鴻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七三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