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七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六五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或未經告訴人合法告訴者,亦應為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涉嫌傷害及毀損案件,聲請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及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當庭對被告撤回告訴,依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