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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九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九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攜帶凶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於八十九年七月二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許,騎乘其所有車號LKJ∣七一九號之重機車,至南投縣南投市○○里○○○街三十四巷二十五號乙○住處,以客觀上得為凶器之螺絲起子為工具,毀壞前開乙○住處之鐵捲門之安全設備後,入內竊取乙○所有之鑽戒二枚、金項鍊一條及五十元硬幣十枚等財物(侵入住宅部分未經告訴)。得手後適乙○返家,甲○○匆忙間逃離現場,而將其所有前開車號LKJ|七一九號重機車遺留在現場,經乙○報案後警方依前開車號循線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乙○訴由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在卷可稽,復查遺留現場之車號LKJ|七一九號重機車為被告所有,有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乙紙附卷可證,復有螺絲起子一支扣案可資佐證,故被告之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凶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凶器竊盜為其加重要件,此所謂凶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凶器均屬之,且只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危險性之凶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最高法院著有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參照。次按毀壞門鎖行竊,而該門鎖係附加於門上之鎖而非構成門扇之一部分者,應論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持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危險性之螺絲起子,破壞被害人乙○所有之鐵捲門之開關盒,進而打開鐵捲門而入屋內行竊財物,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又被告曾於八十六年間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於八十九年七月二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身強體壯,不思進取,且有盜匪、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前科,其素行不佳,再犯本件之罪,所竊得物品為鑽戒二枚、金項鍊一條、五十元硬幣十枚等情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螺絲起子一支,係被告所有,供破壞鐵捲門開關盒之用,為被告犯本件加重竊盜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周 玉 蘭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九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