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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四六號

偽造文書 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四六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五○七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變造之「乙○○」國民身分證及退伍令上甲○○之照片各壹張,於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上之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之「乙○○」署押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證據外,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白承認。

三、扣案之變造之「乙○○」國民身分證及退伍令上被告甲○○之照片各一張,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又於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上之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之「乙○○」署押一枚,則應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偽造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已因申請護照而交付予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非被告所有,且亦非違禁物,則尚不得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項
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四六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 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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