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八七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八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機車鑰匙貳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除「劉士豪在警訊時指述」,應更正為「乙○○○在警訊時指述」,並補充「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二紙、照片二張」外,其餘引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