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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八七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八七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機車鑰匙貳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除「劉士豪在警訊時指述」,應更正為「乙○○○在警訊時指述」,並補充「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二紙、照片二張」外,其餘引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八七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