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九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九八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一八號)及移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合併其他案件執行後」應更正為「復因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兩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六月,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七六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六三號」應分別更正為「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七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七三號」;「至同年十一月十五日止,連續三次」應更正為「至同年十一月二十日晚上某時止,連續四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四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敘及被告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晚上施用安非他命之犯行,惟該部份與已聲請之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犯罪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二次觀察勒戒之紀錄,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猶再施用第二級毒品,惟念其施用毒品之所生危害僅戕害自身健康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警方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在皇家商務旅館所查獲之海洛因、安非他命各一批及電子磅秤一台非本案扣押物品,且被告表示伊尚未施用上開安非他命即遭警方查獲,是並無證據上開物品係供本案被告犯罪所用,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法 官 林純如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九八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