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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ОО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ОО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八○○號),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甲○○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三年一月確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月,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縮短刑期假釋,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復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十五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路○段二五八巷四十七號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二八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三四公克)無償轉讓給楊永平。嗣楊永平於同日下午三時許,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始知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永平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二八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三四公克)扣案可佐,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調科壹字第九七○○○二五五五號函附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指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其轉讓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三年一月確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月,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縮短刑期假釋,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轉讓毒品數量非多,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乃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別規定。至於所稱「查獲」之毒品,則係指經有罪判決書事實欄認定與被告犯罪事實有關之毒品而言,並不以經扣押者為必要,倘未能證明該毒品業已滅失,即應依上開特別規定,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次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故被告經法院為有罪之科刑判決或免刑判決時,案內之違禁物或查獲之毒品,不問檢察官有無聲請宣告沒收,依主刑與從刑不可分之原則,法院即應依法宣告沒收,惟該從刑既係附隨於主刑,若本案扣押之違禁物或查獲之毒品,與被告本案所犯並經法院諭知有罪者全然無關,該扣押之違禁物或查獲之毒品即不得於該有罪判決之主刑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六號、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四○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轉讓之毒品雖未於本案扣案,然未能證明該毒品業已滅失,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與本件之犯罪事實無關,爰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法 官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ОО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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