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63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投刑簡字第630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八二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先後二次恐嚇告訴人乙○○,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係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⑴不知理智處理勞僱關係,竟衝動恐嚇他人之犯罪動機;⑵惟恐嚇情節尚非嚴重;⑶犯後仍未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