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44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四四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㈢第七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核諸該論罪科刑之理由㈡及據上論斷欄之相關記載,顯係「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誤載。而該誤載因有上述論罪科刑理由㈡及據上論斷欄可資核對,即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首揭所述,上述誤載部分即應更正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