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高思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等,業均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並均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如附表所示)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部分與附表編號3、4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為減刑,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裁定減刑後減得之刑,如符合上揭條例第9條規定而應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時,仍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規定定之,先此敘明。茲查:1本件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等,業均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上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受刑人前揭所受宣告刑分別經減刑後減得之刑,均符合上揭條例第9條規定,即其減得之刑部分,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應依原判決(即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時所適用之刑法相關法律規定,以為判斷依據。是以,⑴本件受刑人前揭所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宣告刑分別經減刑後減得之刑,固分別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得易科罰金規定,惟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未合於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即其所定之應執行刑不得易科罰金;⑵本件受刑人前揭所受如附表編號3、4所示宣告刑分別經減刑後減得之刑,均符合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之得易科罰金規定,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亦未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其執行刑仍得易科罰金。2綜上,⑴本件受刑人前揭所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宣告刑分別經減刑後減得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作為其減刑後減得之刑之定其應執行之刑之依據;⑵本件受刑人前揭所受如附表編號3、4所示宣告刑分別經減刑後減得之刑,應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2項、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作為其減刑後減得之刑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依據。

三、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2項、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思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