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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黃小琴黃小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785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78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39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2285號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9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民國95年3月2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5年4月15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

㈡乙○○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臺灣臺中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89年12月24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戒絕,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6月26日11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路55巷147號居所,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內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翌日16時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而查獲,扣得海洛因1包淨重0.01公克(另扣得白粉2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未發現法定毒品成分),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得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按92年7月9日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23條第2項之修正理由所示,就施用毒品者,祇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2種情形,有其追訴條件之限制,即須於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釋放後,5年內均無施用毒品之行為,始能認其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遮斷毒癮,而得於5年後再犯時,再予適用初犯之規定,重行觀察、勒戒等程序。倘5年內已經再犯,被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釋放5年以後,即與「5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而無5年戒斷期之存在,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應由檢察官逕行起訴,始符新法修正之本旨(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59號、95年度臺上字第1071號刑事判決及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被告乙○○施用海洛因1次之犯行,固係於其89年12月24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所為,惟被告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3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9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堪認被告之再犯率甚高,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則其本次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年後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即仍應依法論科,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上訴。六、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小琴

  書 記 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 懿 慧

法 官 黃 小 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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