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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1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高思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15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103、1156、1157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4編號1所示之扣案毒品(海洛因僅就驗餘淨重部分,以及內含海洛因之包裝袋肆個)均沒收銷燬;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4編號2所示之扣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僅就驗餘淨重部分,以及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如附表4所示之扣案毒品(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均僅就驗餘淨重部分,以及內含海洛因之包裝袋肆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民國(下同)90年間之施用毒品行為,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1年3月8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執行完畢釋放;又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3年間再犯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54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罪且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5年3月8日執行完畢。然其猶無悔悟,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1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1編號1所示之施用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已逾5年,然其已於該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3 年間再為施用毒品行為,且經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業述於前,其復於附表1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1編號2所示之施用方式,3犯施用海洛因之犯行1次,共計施用海洛因2 次。另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陸續於附表2編號1、2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2編號1、2所示之施用方式,各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又在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已逾5年,然其已於該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3年間再為施用毒品行為,且經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業如前述,其復於附表2編號3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2編號3所示之施用方式,而3犯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共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3次。嗣經警分別於附表3各該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接連3次查獲被告施用毒品犯行,並於附表3編號3所示之查獲時、地,扣得如附表4所示之扣案毒品。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先後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9~40頁),且經警3次採集其尿液均送詮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被告之上開先後3次採集之尿液,除附表3編號1所示時、地查獲後之採尿僅驗得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餘如附表3編號2、3所示時、地查獲後分別採集之尿液經檢驗後均呈施用海洛因後之嗎啡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3份在卷可稽(附表3編號1時間查獲之採尿鑑驗:見96年度毒偵字第1157號之警卷第6頁,附表3編號2時間查獲之採尿鑑驗:見96年度毒偵字第1156號之警卷第5頁,附表3編號3時間查獲之採尿鑑驗:見96年度毒偵字第1103號偵卷第11頁);且有被告審理時坦承持有之如附表4所示之物品扣案足憑(見本院卷第40頁),而附表4編號1所示之白色粉末4包及附表4編號2所示之白色晶體2包,均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認上開白色粉末4包係海洛因,以及上開白色晶體2包為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該療養院出具之鑑定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2、23頁),足認被告自白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與事實相符;再者,被告前因90年間之施用毒品行為,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1年3月8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為如附表1編號1之施用海洛因,與如附表2編號1、2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之犯行;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再於93年間為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且執行完畢,而3犯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施用海洛因,與如附表2編號3 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之犯行等事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為本案如附表1編號1之施用海洛因與如附表2編號1、2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之犯行,以及該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雖逾5年,但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3年間再犯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判處罪刑且執行完畢,已如前述,是以其所為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施用海洛因與如附表2編號3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之犯行,係3犯施用毒品之行為甚明;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被告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2次施用海洛因及3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共有5次施用毒品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構成要件不同,5項犯行應均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於93年間再犯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54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罪且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5年3月8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據,被告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上開所犯各罪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早於89、90年間即因陸續為施用毒品行為,先後經本院均裁定送觀察勒戒,分別執行完畢後,並均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處分不起訴;然被告竟又於93年間再犯施用毒品行為,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於96年間復為毒品之施用,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經減刑,而尚未執行,即又為本案之毒品施用行為等情,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則其早於89年間起即有施用毒品行為,2次經觀察勒戒,且由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獲邀寬典,仍無悔悟,猶連續於93、96年間為毒品之施用,屢遭判處罪刑確定,93年之施用毒品罪刑且已執行完畢,再犯本案多次毒品之施用,況於本案中,被告連遭警查獲達3次,期間竟仍持續施用毒品,足見其深陷毒癮,雖屢遭戒毒處遇並被判處刑罰,仍難以自拔,本案若非施以較長期之強制戒斷處遇,實難期能根絕其毒癮,惟念其於審理中已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惟被告所為附表1編號1所示之施用海洛因犯行及附表2編號1、2所示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此部分犯行之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規定不予減刑之範圍,合於減刑條件,自應依上開條例予以減刑,並就減得之刑,與不得減刑之附表1編號2所示施用海洛因犯行及附表2編號3所示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等部分之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又扣案之附表4所示之扣案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僅就驗餘淨重部分,並均包括內含毒品且難以析離之各該包裝袋),均係查獲之毒品,已如前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之,且因該等毒品均係附表3編號3所示之時、地查獲,依其與被告所為施用毒品犯行之關聯性,則扣案之附表4 編號1之海洛因應於附表1編號2之施用海洛因罪刑項下,以及扣得之附表4編號2甲基安非他命應於附表2編號3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罪刑項下,分別諭知沒收銷燬,並應執行附表4 所示全部毒品均沒收銷燬之。至附表4所示之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經鑑驗而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成業到庭執行職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 思 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1(施用海洛因部分):
┌──┬────┬─────┬──────┬────┬───┐
│編號│時    間│地     點 │施 用 方 式 │施用毒品│ 次數 │
├──┼────┼─────┼──────┼────┼───┤
│ 1  │96年2月 │南投縣南投│將海洛因摻入│ 海洛因 │ 1次  │
│    │25日晚上│市○○路5 │香菸內點燃吸│        │      │
│    │11時許  │號居處    │食          │        │      │
├──┼────┼─────┼──────┼────┼───┤
│ 2  │96年7月 │南投縣南投│將海洛因摻入│ 海洛因 │ 1次  │
│    │6日下午 │市○○路5 │香菸內點燃吸│        │      │
│    │6時許   │號居處    │食          │        │      │
└──┴────┴─────┴──────┴────┴───┘
附表2(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編號│時    間│地      點│施 用 方 式 │施用毒品│ 次數 │
├──┼────┼─────┼──────┼────┼───┤
│ 1  │96年2月 │南投縣南投│將甲基安非他│甲基安非│ 1次  │
│    │10日晚間│市○○路5 │命置於玻璃燈│他命    │      │
│    │7時許   │號居處    │泡內燒烤吸食│        │      │
├──┼────┼─────┼──────┼────┼───┤
│ 2  │96年2月 │南投縣南投│將甲基安非他│甲基安非│ 1次  │
│    │25日晚上│市○○路56│命置於玻璃燈│他命    │      │
│    │9時許   │4 號幽冥宮│泡內燒烤吸食│        │      │
│    │        │廁所內    │            │        │      │
├──┼────┼─────┼──────┼────┼───┤
│ 3  │96年7月 │南投縣南投│將甲基安非他│甲基安非│ 1次  │
│    │6日下午 │市○○路56│命置於玻璃燈│他命    │      │
│    │5時許   │4號幽冥宮 │泡內燒烤吸食│        │      │
│    │        │廁所內    │            │        │      │
└──┴────┴─────┴──────┴────┴───┘
附表3(查獲時、地):
┌──┬──────┬───────┬────┬──────┐
│編號│時      間  │地        點  │扣押物品│偵 查 案 號 │
├──┼──────┼───────┼────┼──────┤
│ 1  │96年2月12日 │南投市三興里嶺│        │96毒偵1157  │
│    │晚上9時35分 │興路5號       │        │            │
│    │許          │              │        │            │
├──┼──────┼───────┼────┼──────┤
│ 2  │96年2月26日 │南投縣南投市三│        │96毒偵1156  │
│    │上午9時許   │和二路二街36號│        │            │
│    │            │海隆大旅社前  │        │            │
├──┼──────┼───────┼────┼──────┤
│ 3  │96年7月8日凌│南投縣南投市南│如附表四│96毒偵1103  │
│    │晨2時20分許 │崗三路103號前 │        │            │
└──┴──────┴───────┴────┴──────┘
附表4(扣押物品):
┌──┬──────┬─────────┬─────────┐
│編號│扣案毒品    │數      量        │備        考      │
│    │            │                  │各包內裝毒品之淨重│
├──┼──────┼─────────┼─────────┤
│  1 │海洛因      │4包(海洛因,以及 │驗前淨重0.1065公克│
│    │            │內含海洛因且難以析│驗餘淨重0.1020公克│
│    │            │離之包裝袋4個)   ├─────────┤
│    │            │                  │驗前淨重0.1354公克│
│    │            │                  │驗餘淨重0.1323公克│
│    │            │                  ├─────────┤
│    │            │                  │驗前淨重0.0770公克│
│    │            │                  │驗餘淨重0.0735公克│
│    │            │                  ├─────────┤
│    │            │                  │驗前淨重0.3629公克│
│    │            │                  │驗餘淨重0.3582公克│
├──┼──────┼─────────┼─────────┤
│  2 │甲基安非他命│2包(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淨重0.2699公克│
│    │            │,以及內含甲基安非│驗餘淨重0.2681公克│
│    │            │他命且難以析離之包├─────────┤
│    │            │裝袋2個)         │驗前淨重0.7248公克│
│    │            │                  │驗餘淨重0.7218公克│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1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