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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3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緝字第31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20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96年度毒偵字第199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部分補充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間、地點、方式分別為「於95年12月23日某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里○○路82巷1號住處,分別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火吸食之方式,及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後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各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末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該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而被告係於該條例施行(即96年7月16日)前之96年6月25日經本院以96年投院霞刑緝字第115號通緝,迄於96年12月10日緝獲,而非自動歸案,有本院96年6月25日96年投院霞刑緝字第115號通緝書、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96年12月11日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043338號通緝案件報告書及所附職務報告、96年12月10日調查筆錄各1紙附卷可稽,故被告雖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犯罪,仍不符該條例之規定,而不得減刑,附此敘明。

三、併案部分:

㈠移送併案意旨另以:被告於95年11月22日在警局採尿時起往前回溯4至5日內某時,在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另於95年11月22日在警局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為警於95年11月22日22時5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1段121號12樓之23室查獲,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且與上開有罪部分為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請併案審理等語。

㈡按依刑法第56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且多次施用犯行,除符合接續犯之要件外,則應一罪一罰,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而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之包括一罪,最高法院亦著有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可佐。而本件被告起訴部分係於95年12月23日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併案部分則於95年11月22日回溯4至5日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二者期間相隔約達1月,難認有何「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之情事,而非接續犯,故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起訴部分與併案部分應為各自獨立之數罪,應予分論併罰。是以併案部分既與起訴部分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慧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3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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