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1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犯竊盜等7罪,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03號判決、97年度易字第73號、第186號、第853號、第109號、第319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