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2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29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民國96年7月16日起施行,而受刑人所犯之罪若無同條例第3條所示不予減刑之情形,即得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將宣告刑減為二分之一;又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以下簡稱為「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數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所犯,查刑法第51條第5款於修正公布後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而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以下簡稱為「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相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更有利於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即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於83年間因販賣毒品、施用毒品、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及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20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3年6月、5年6月及6月,定應執行刑18 年,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109 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85年度臺上字第43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85年間因連續施用毒品、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及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2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7月及1 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85年8月13日入監執行,於95年10月13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上揭受刑人於85 年間所犯之罪,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其犯罪時間均係於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均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之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視為已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無不合,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 肅清煙毒條例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竊盜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年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年 │ ├─────────┼────────────┼────────────┼────────────┤ │ 犯 罪 日 期 │ 85年2月15日至 │ 85年2月15日至 │ 85年3月中旬至 │ │ 年 月 日 │ 85年5月13日 │ 85年5月13日 │ 85年5月初 │ ├─────────┼────────────┼────────────┼────────────┤ │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85年度 │ 南投地檢85年度 │ 南投地檢85年度 │ │ │ 偵字第1976號 │ 偵字第1976號 │ 偵字第1976號 │ ├───┬─────┼────────────┼────────────┼────────────┤ │ │法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最後 │案號 │ 85年度訴字第249號 │ 85年度訴字第249號 │ 85年度訴字第24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 85.06.25 │ 85.06.25 │ 85.06.25 │ ├───┼─────┼────────────┼────────────┼────────────┤ │ │法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確定 ├─────┼────────────┼────────────┼────────────┤ │判決 │案號 │ 85年度訴字第249號 │ 85年度訴字第249號 │ 85年度訴字第249號 │ │ ├─────┼────────────┼────────────┼────────────┤ │ │判決確定 │ │ │ │ │ │日期 │ 85.07.20 │ 85.07.20 │ 85.07.20 │ ├───┴─────┼────────────┼────────────┼────────────┤ │ 所 犯 法 條 │ 肅清煙毒條例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刑法第321條 │ │ │ 第9條第1項 │ 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 第1項第3款 │ ├─────────┼────────────┼────────────┼────────────┤ │ 是否合於96年罪犯 │ │ │ │ │ 減 刑 條 例 │ 第2條第2項前段 │ 第2條第2項前段 │ 第2條第2項前段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 有期徒刑1年9月15日 │ 有期徒刑3月15日 │ 有期徒刑6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