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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2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古瑞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29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民國96年7月16日起施行,而受刑人所犯之罪若無同條例第3條所示不予減刑之情形,即得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將宣告刑減為二分之一;又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以下簡稱為「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數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所犯,查刑法第51條第5款於修正公布後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而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以下簡稱為「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相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更有利於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即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於83年間因販賣毒品、施用毒品、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及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209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3年6月、5年6月及6月,定應執行刑18 年,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109 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85年度臺上字第43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85年間因連續施用毒品、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及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2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7月及1 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85年8月13日入監執行,於95年10月13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上揭受刑人於85 年間所犯之罪,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其犯罪時間均係於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均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之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視為已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無不合,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古 瑞 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     肅清煙毒條例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竊盜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年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年      │
├─────────┼────────────┼────────────┼────────────┤
│ 犯 罪 日 期      │     85年2月15日至      │      85年2月15日至     │      85年3月中旬至     │
│ 年   月  日      │     85年5月13日        │      85年5月13日       │      85年5月初         │
├─────────┼────────────┼────────────┼────────────┤
│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85年度      │    南投地檢85年度      │     南投地檢85年度     │
│                  │    偵字第1976號        │    偵字第1976號        │     偵字第1976號       │
├───┬─────┼────────────┼────────────┼────────────┤
│      │法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最後  │案號      │   85年度訴字第249號    │    85年度訴字第249號   │    85年度訴字第24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       85.06.25         │        85.06.25        │        85.06.25        │
├───┼─────┼────────────┼────────────┼────────────┤
│      │法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確定  ├─────┼────────────┼────────────┼────────────┤
│判決  │案號      │   85年度訴字第249號    │    85年度訴字第249號   │    85年度訴字第249號   │
│      ├─────┼────────────┼────────────┼────────────┤
│      │判決確定  │                        │                        │                        │
│      │日期      │       85.07.20         │        85.07.20        │        85.07.20        │
├───┴─────┼────────────┼────────────┼────────────┤
│  所  犯  法  條  │     肅清煙毒條例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刑法第321條       │
│                  │     第9條第1項         │   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      第1項第3款        │
├─────────┼────────────┼────────────┼────────────┤
│ 是否合於96年罪犯 │                        │                        │                        │
│  減  刑  條  例  │    第2條第2項前段      │     第2條第2項前段     │     第2條第2項前段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  有期徒刑1年9月15日    │     有期徒刑3月15日    │       有期徒刑6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29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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