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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美玲林美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355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63號),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含有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塑膠剷子壹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毒聲字第16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依同院90年度毒聲字第66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2年3月17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7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同年間並經同院以93年度訴字第14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3年度投刑簡字第780號及93年度易字第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5月確定,前述後3案件,並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接續執行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入監執行後,於95年7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5年11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

㈡詎仍不知戒絕毒癮,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1月29日12時許,在南投縣鹿谷鄉○○村○○路73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後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7 年1月30日7時20分許,在上址為警執行搜索時查獲,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塑膠剷子各1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不得上訴。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美玲

  書 記 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洪正昌

法 官 林美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5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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