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74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745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9月確定,並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聲請書僅載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應予補充,詳下述),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8年9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第①罪);復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②罪);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第③罪);上開第①②③罪繼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290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其於97年7月15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9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80039533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月2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判決及裁定網路列印本、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061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