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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74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745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9月確定,並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聲請書僅載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應予補充,詳下述),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8年9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第①罪);復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②罪);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第③罪);上開第①②③罪繼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290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其於97年7月15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9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80039533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月2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判決及裁定網路列印本、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061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74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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