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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減字第1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減字第16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十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五日十五時至同年四月八日十八時二十分許,連續結夥三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0八、一六一八號,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暨檢附裁判書網路列印版及臺灣彰化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各一份等為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昀 儒

書記官 許 家 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減字第16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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