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7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73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恊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28
號、第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恊宗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鄭恊宗前於民國(下同)91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3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又於92年間,因竊盜犯行,由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②案);同年間再因搶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下稱第③案),上開第②③案,繼經臺中高分院以93年度聲字第348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嗣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上開第①案乃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減字第16號裁定將其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第
②案則經適用前揭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視為已依規定減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5月後,復經臺中高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1393號裁定與不予減刑之第③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鄭恊宗入監接續執行上開3案件,復於96年3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假釋期滿日期為97年5月13日。惟其於假釋期間之96年間,因搶奪、竊盜犯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以96年度訴字第652號判決就搶奪犯行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另就竊盜犯行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下稱第④⑤案);同年間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雲林地院以96年度訴字第8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第⑥案);同96年間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雲林地院以96年度訴字第9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第⑦案);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97年度易字第8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⑧案),上開第④~
⑧案,繼經彰化地院以98年度聲字第43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其上開假釋並遭撤銷,且因前揭減刑條例之施行,其應予執行之殘刑乃縮短為13日。鄭恊宗再度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殘刑13日及有期徒刑3年2月,迨99年5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99年9月2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
二、詎鄭恊宗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編號1至31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至31所示之行竊方式,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31所示被害人所有或管理之如附表編號1至31所示財物。鄭恊宗於得手後,將竊得之贓物,分別持至位於南投縣草屯鎮芬草路與墩煌路口之「高元資源回收場」、位於彰化縣大村鄉○○村○○路00號之「青松資源回收場」、臺中市○里區○○路000號之「全一資源回收場」、臺中市○○區○○路0段○○巷000○0號之「順億資源回收場」等處變現花用。嗣因鄭恊宗另涉竊盜罪經羈押後,經警方借提訊問,鄭恊宗主動供出上開犯行而自首接受裁判。
三、案經鄭恊宗自首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規定甚明。本件被害人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情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或係執法機關依法定程序詢問而做成,並無何違法不當之處,亦無不足採信之情況,認以之做為證據,應屬適當,該等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二)現場照片係以機械設備攝錄現場之情形,並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查無違法取得或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事由,自有證據能力。
(三)本件所引其餘證據,公訴人、被告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亦無違法取得或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事由,均有證據能力,應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恊宗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並經證人張榮祿、陳俊哲、廖基昌、陳弘茂、謝銘章、林倉賢、林錫謀、王進銘、簡明輝、陳春志、柳堛銓、簡漢奎、黃錫傑、吳泰祥、林紫明、李秀惠、曾風洲、陳進達、李浤榮、許秋富、莊玉山、簡源鋅、廖文得、張錦茂、林進約、凌明聰、洪錦霖、洪明堂、蕭添進、劉金銘、黃達嘉(以上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533號卷第54頁、第56至57頁、第59至60頁、第62至63頁、第65頁、第67頁、第69至70頁、第71頁、第72頁、第76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534號卷第59至60頁、第62至63頁、第65至66頁、第68至69頁、第71至72頁、第77至78頁、第80頁、第82至83頁、第85頁、第87頁、第88至89頁、第91至92頁、第94頁、第96頁、第97頁、第99頁、第101頁、第104頁、第106頁、第108頁、第110頁)及證人即順億資源回收場負責人陳關吉(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偵字第928號卷第50至54頁)、員工劉育宗(見上開偵字第3533號卷第81至83頁、上開偵字第928號卷第58頁反面至66頁)、青松資源回收場員工梁育榕(見上開偵字第3533號卷第78至80頁、上開偵字第928號卷第44頁至第45頁)、全一資源回收場場長林宗賓(見上開偵字第3534號卷第118至119頁)、高元資源回收場員工陳君如(見上開偵字第3534號卷第122至124頁)於警詢之陳述,並有刑案照片53張(見上開偵字第3533號卷第55頁、第58頁、第61頁、第64頁、第66頁、第68頁、第73頁、第75頁、第77頁,上開偵字第3534號卷第61頁、第64頁、第67頁、第70頁、第73頁、第76頁、第79頁、第81頁、第84頁、第86頁、第90頁、第93頁、第95頁、第98頁、第100頁、第102頁、第103頁、第105頁、第107頁、第109頁、第111頁);復有舊貨(資源回收)業(公司)買入登記簿內頁1份)、高元資源回收廠收購登記簿1份(以上見上開偵字第3534號卷第120至121頁、第125頁),舊貨、資源回收業者收受物品登記簿1份、舊貨(資源回收)業(公司)買入登記簿1份(以上見上開偵字第928號卷第47至48頁、第56至58頁),梁育榕、陳關吉、劉育宗之指認被告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紙(見上開偵字第928號第46頁、第55頁、第66頁)等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鄭恊宗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竊盜等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至被告所稱附表編號16號之竊盜犯行為與證人蘇繹元共同為之,惟證人蘇繹元到庭否認被告所述(見本院102年9月9日審理筆錄第3至5頁),且被告亦自承證人蘇繹元雖有共同前去,行竊前並沒有決定一起去偷,且只有被告下車行竊,證人蘇繹元亦無分得款項(見上開審理筆錄第6頁),是並無證據證明如附表編號16號之竊盜犯行為被告與證人蘇繹元共同為之。另被告所述於100年5月13日與證人蘇繹元至南投縣名間鄉○○巷0○0號旁共同行竊汽車電瓶2 個,惟此部分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34號判決確定,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併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鄭恊宗如附表編號1至31所示之行為,各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然所謂「接續侵害同一法益」,倘係侵害財產法益,雖不以侵害同一所有權人為必要,然必所有權人不同,惟侵害同一占有權或監督權時,認僅侵害一法益而成立一罪(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403號、62年台上字第407號判例意旨參照)。換言之,除被竊盜之客體在客觀上可視為屬於同一監督權範圍外,須侵害同一之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始足成立接續犯。查被告鄭恊宗所為如附表編號16、17、18所示之犯罪時間雖均於100年5月4日,惟編號16與17、18行竊之地點不同,17與18間之被害人又屬不同,附表編號19、20所示之犯罪時間均於100年5月16日,附表編號22、23所示之犯罪時間均於100年5月24日,編號24與25之犯罪時間均於100年5月30日,編號26至31之犯罪間均於100年5月底某日,惟被害人均非相同,依上所述,雖各該犯行間時間屬密接,然或行竊地點有別,且各該財物所有權歸屬不同被害人,彼此間亦無任何監督權關係,則被告鄭恊宗上開各次所為上開各時間相近之竊盜犯行,顯係基於各別犯意而起意行竊,與接續犯之要件有間,所為自無接續犯之適用。是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31各次普通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分論併罰。
(二)被告有如前述之有期徒刑前科紀錄,於99年9月24日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俱屬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另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尚不知有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之犯罪人為何人之前,即向司法警察主動坦承其所犯各該竊盜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此有南投縣政府草屯分局102年7月15日投草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職務報告1紙附卷可憑,俱核與自首要件相符,分別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鄭恊宗有如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素行(其中有多次之竊盜前科),素行不良,且其正值青壯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知從合法之工作以賺取薪資供已使用,竟恣意侵害他人財產權,而其所竊之汽車電池等物,但使人難於防範,擾亂社會治安,所生之實害不輕,又因其所竊為汽車用電池等物,價值高低不同,各該竊盜犯行之情節亦輕重有別,另參酌其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及其於犯罪後均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黃益茂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時│犯罪地點│被害人│竊得財物及│ 犯罪方式 │販售去向│ 主 文 │ │ │間 │ │ │價值(新臺│ │ │ │ │ │ │ │ │幣) │ │ │ │ ├──┼───┼────┼───┼─────┼────────┼────┼──────┤ │1 │100年1│南投縣草│柳堛銓│車牌號碼: │以徒手方式竊取得│高源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14日│屯鎮碧興│、南投│HH-603號南│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凌晨3 │路二段12│汽車客│投客運營大│ │ │徒刑肆月,如│ │ │時許 │0號旁 │運股份│客車電瓶4 │ │ │易科罰金,以│ │ │ │ │有限公│個(價值約│ │ │新臺幣壹仟元│ │ │ │ │司(下│12000元) │ │ │折算壹日。 │ │ │ │ │稱南投│ │ │ │ │ │ │ │ │客運)│ │ │ │ │ ├──┼───┼────┼───┼─────┼────────┼────┼──────┤ │2 │100年1│南投縣草│簡漢奎│車牌號碼: │以徒手方式竊取得│青松資源│鄭恊宗竊盜 │ │ │月18日│屯鎮新生│ │841-UC號自│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 │ │凌晨3 │路76號旁│ │用大貨車電│ │ │期徒刑叁月,│ │ │時許 │ │ │瓶2 個(價│ │ │如易科罰金,│ │ │ │ │ │值約4500元│ │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3 │100年2│南投縣草│吳泰祥│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青松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12日│屯鎮草溪│、全航│649-FQ號全│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5時許 │路中二高│汽車客│航汽車客運│ │ │徒刑肆月,如│ │ │ │橋下 │運股份│營大客車電│ │ │易科罰金,以│ │ │ │ │有限公│瓶4個(價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司(下│值約20000 │ │ │折算壹日。 │ │ │ │ │稱全航│元) │ │ │ │ │ │ │ │客運)│ │ │ │ │ ├──┼───┼────┼───┼─────┼────────┼────┼──────┤ │4 │100年2│南投縣草│黃錫傑│挖土機電瓶│以徒手方式竊取得│青松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12日│屯鎮草溪│ │2個(價值 │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6時許 │路256號 │ │約10000元 │ │ │徒刑肆月,如│ │ │ │旁 │ │) │ │ │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5 │100年2│南投縣草│林紫明│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青松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14日│屯鎮碧興│、騰陽│655-GH號營│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凌晨2 │路1段25 │交通有│運大貨車電│ │ │徒刑叁月,如│ │ │時許 │號前 │限公司│瓶2個(價 │ │ │易科罰金,以│ │ │ │ │ │值約8000元│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6 │100年2│南投縣南│張榮祿│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青松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15日│投市祖祠│、彰化│328-FM號、│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凌晨4 │東路夜市│汽車客│089-FB號、│ │ │徒刑伍月,如│ │ │時許 │內 │運股份│368-FM號彰│ │ │易科罰金,以│ │ │ │ │有限公│化客運營大│ │ │新臺幣壹仟元│ │ │ │ │司(下│客車電瓶8 │ │ │折算壹日。 │ │ │ │ │稱彰化│個(價值約│ │ │ │ │ │ │ │客運)│32000元) │ │ │ │ ├──┼───┼────┼───┼─────┼────────┼────┼──────┤ │7 │100年2│南投縣南│陳俊哲│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青松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20日│投市菓稟│、彰化│9U-758號彰│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7時許 │路101號 │客運 │化客運營大│ │ │徒刑叁月,如│ │ │ │空地 │ │客車電瓶2 │ │ │易科罰金,以│ │ │ │ │ │個(價值約│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9000元) │ │ │折算壹日。 │ ├──┼───┼────┼───┼─────┼────────┼────┼──────┤ │8 │100年2│南投縣南│廖基昌│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青松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22日│投市芳美│、中華│7U-011號大│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凌晨2 │路與育樂│郵政股│貨車電瓶2 │ │ │徒刑肆月,如│ │ │時許 │路口 │份有限│個(價值約│ │ │易科罰金,以│ │ │ │ │公司 │10000元)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9 │100年2│南投縣草│李來進│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青松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25日│屯鎮草溪│ │UQ-5245 號│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凌晨1 │路84之7 │ │自用小貨車│ │ │徒刑叁月,如│ │ │時許 │號前 │ │電瓶1個( │ │ │易科罰金,以│ │ │ │ │ │價值約1000│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元) │ │ │折算壹日。 │ ├──┼───┼────┼───┼─────┼────────┼────┼──────┤ │10 │100年2│南投縣南│林倉賢│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青松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間某│投市自立│ │A5-859號大│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日 │三路圓環│ │客車電瓶2 │ │ │徒刑肆月,如│ │ │ │ │ │個(價值約│ │ │易科罰金,以│ │ │ │ │ │20000元)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11 │100年3│南投縣名│陳弘茂│車用電瓶6 │以徒手方式竊取得│青松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29日│間鄉名竹│ │個(價值約│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12時許│路216之1│ │33600元) │ │ │徒刑伍月,如│ │ │ │號內 │ │ │ │ │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12 │100年3│南投縣草│曾風洲│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青松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間某│屯鎮碧興│ │A5-577號大│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日6時 │路1段881│ │客車電瓶2 │ │ │徒刑肆月,如│ │ │前某時│號前 │ │個(價值約│ │ │易科罰金,以│ │ │ │ │ │16000元)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13 │100年4│南投縣草│陳進達│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順億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18日│屯鎮中興│、全航│FU-802號、│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4時許 │路38號前│客運 │603-FT號、│ │ │徒刑伍月,如│ │ │ │ │ │FS-648號全│ │ │易科罰金,以│ │ │ │ │ │航客運營大│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客車電瓶3 │ │ │折算壹日。 │ │ │ │ │ │個(價值約│ │ │ │ │ │ │ │ │40000元) │ │ │ │ ├──┼───┼────┼───┼─────┼────────┼────┼──────┤ │14 │100年4│南投縣名│謝銘章│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青松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24日│間鄉大岩│、大成│WS-075號 │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3時許 │巷34之8 │商工 │大成商工校│ │ │徒刑肆月,如│ │ │ │號前 │ │車電瓶2個 │ │ │易科罰金,以│ │ │ │ │ │(價值約1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0000元) │ │ │折算壹日。 │ ├──┼───┼────┼───┼─────┼────────┼────┼──────┤ │15 │100年4│南投縣草│李浤榮│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全一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間某│屯鎮新豐│ │810-TM號大│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日16時│路40號對│ │聯結曳引車│ │ │徒刑叁月,如│ │ │許 │面 │ │電瓶1 個(│ │ │易科罰金,以│ │ │ │ │ │價值約5500│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元) │ │ │折算壹日。 │ ├──┼───┼────┼───┼─────┼────────┼────┼──────┤ │16 │100年5│南投縣名│林錫謀│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順億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4日1│間鄉車站│、總達│079-FW號總│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時許 │路1號旁 │客運股│達客運營大│ │ │徒刑肆月,如│ │ │ │ │份有限│客車電瓶2 │ │ │易科罰金,以│ │ │ │ │公司(│個(價值約│ │ │新臺幣壹仟元│ │ │ │ │下稱總│16000元) │ │ │折算壹日。 │ │ │ │ │達客運│ │ │ │ │ │ │ │ │) │ │ │ │ │ ├──┼───┼────┼───┼─────┼────────┼────┼──────┤ │17 │100年5│南投縣南│王進銘│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順億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4日2│投市華山│、總達│630-FQ號總│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時許 │街防汛道│客運 │達客運營大│ │ │徒刑肆月,如│ │ │ │路旁 │ │客車電瓶4 │ │ │易科罰金,以│ │ │ │ │ │個(價值約│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20000元) │ │ │折算壹日。 │ ├──┼───┼────┼───┼─────┼────────┼────┼──────┤ │18 │100年5│南投縣南│簡明輝│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順億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4日2│投市華山│、平安│899-MM號 │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時許 │街防汛道│歸通運│平安歸通運│ │ │徒刑肆月,如│ │ │ │路旁 │股份有│營大客車電│ │ │易科罰金,以│ │ │ │ │限公司│瓶4 個(價│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值約25000 │ │ │折算壹日。 │ │ │ │ │ │元) │ │ │ │ ├──┼───┼────┼───┼─────┼────────┼────┼──────┤ │19 │100年5│南投縣草│許秋富│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全一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16日│屯鎮博愛│ │ZZ-822號大│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18時17│路999號 │ │客車電瓶2 │ │ │徒刑肆月,如│ │ │分許 │旁 │ │個(價值約│ │ │易科罰金,以│ │ │ │ │ │15000元)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20 │100年5│南投縣草│莊玉山│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全一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16日│屯鎮博愛│ │ZZ-740號大│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18時17│路999 號│ │客車電瓶2 │ │ │徒刑肆月,如│ │ │分許 │旁 │ │個(價值約│ │ │易科罰金,以│ │ │ │ │ │12000元)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21 │100年5│南投縣名│陳春志│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順億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21日│間鄉車站│、總達│046-FH號總│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2時許 │路10號旁│客運 │達客運大客│ │ │徒刑肆月,如│ │ │ │ │ │車電瓶2個 │ │ │易科罰金,以│ │ │ │ │ │(價值不詳│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22 │100年5│南投縣草│簡源鋅│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順億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24日│屯鎮碧山│ │1216-TY 號│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1時許 │路陳平巷│ │營業貨車電│ │ │徒刑叁月,如│ │ │ │13號旁 │ │瓶1個(價 │ │ │易科罰金,以│ │ │ │ │ │值約2800元│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23 │100年5│南投縣草│廖文得│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全一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24日│屯鎮玉屏│、草屯│8912 -UF號│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16時許│路55之33│鎮公所│資源回收車│ │ │徒刑叁月,如│ │ │ │號旁 │ │電瓶1個( │ │ │易科罰金,以│ │ │ │ │ │價值約6750│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元) │ │ │折算壹日。 │ ├──┼───┼────┼───┼─────┼────────┼────┼──────┤ │24 │100年5│南投縣草│洪錦霖│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全一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30日│屯鎮御富│ │7V-879、 │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1時許 │路319 巷│ │R6-446大貨│ │ │徒刑肆月,如│ │ │ │口 │ │車電瓶4 個│ │ │易科罰金,以│ │ │ │ │ │(價值約16│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000元) │ │ │折算壹日。 │ ├──┼───┼────┼───┼─────┼────────┼────┼──────┤ │25 │100年5│南投縣草│洪明堂│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全一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30日│屯鎮玉屏│ │AF-7579 號│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6時許 │路165號 │ │自用小貨車│ │ │徒刑叁月,如│ │ │ │旁空地 │ │電瓶1個( │ │ │易科罰金,以│ │ │ │ │ │價值約4000│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元) │ │ │折算壹日。 │ ├──┼───┼────┼───┼─────┼────────┼────┼──────┤ │26 │100年5│南投縣草│張錦茂│無車號拼裝│以徒手方式竊取得│全一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底某│屯鎮玉屏│ │車電瓶2個 │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日1時 │路北新路│ │(價值約50│ │ │徒刑叁月,如│ │ │許 │巷口 │ │00元) │ │ │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27 │100年5│南投縣草│林進約│無車號拼裝│以徒手方式竊取得│全一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底某│屯鎮玉屏│ │車電瓶2個 │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日1時 │路北新路│ │(價值約5 │ │ │徒刑叁月,如│ │ │許 │巷口 │ │000元) │ │ │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28 │100年5│南投縣草│蕭添進│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全一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底某│屯鎮玉屏│ │7K-859號曳│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日3時 │路155 號│ │引車電瓶2 │ │ │徒刑叁月,如│ │ │許 │前 │ │個(價值約│ │ │易科罰金,以│ │ │ │ │ │8000元)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29 │100年5│南投縣草│凌明聰│無車號拼裝│以徒手方式竊取得│全一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底某│屯鎮玉屏│ │車電瓶2 個│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日5時 │路新厝巷│ │(價值約6 │ │ │徒刑叁月,如│ │ │許 │14號旁 │ │000元) │ │ │易科罰金,以│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 │30 │100年5│南投縣草│劉金銘│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全一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底某│屯鎮玉屏│ │618-HQ號聯│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日6時 │路162 之│ │結營大貨車│ │ │徒刑叁月,如│ │ │許前某│9號前 │ │電瓶2個( │ │ │易科罰金,以│ │ │時 │ │ │價值約9600│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元) │ │ │折算壹日。 │ ├──┼───┼────┼───┼─────┼────────┼────┼──────┤ │31 │100年5│南投縣草│黃達嘉│車牌號碼:│以徒手方式竊取得│全一資源│鄭恊宗竊盜,│ │ │月底某│屯鎮玉屏│ │485-ZD曳引│手。 │回收場 │累犯,處有期│ │ │日6時 │路溪底枝│ │車電瓶2 個│ │ │徒刑肆月,如│ │ │許前某│18之1 號│ │(價值約1 │ │ │易科罰金,以│ │ │時 │電桿旁 │ │0000元 │ │ │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