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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八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洪耀宗劉登俊江德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八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六0四號┌──┬──┬────┬───────┬──────────┬──────────┬──┐│ │ 宣 │犯罪日期│偵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竊 │有十││南│  │南││  │南││  │號│││期月│  │投│偵 0│投│3││投│3││執8│││徒 │ 1 │地│ 緝 5│地│易4│ 9 │地│易4│  │ 7││盜 │刑 │ │檢│  │院│  2│ │院│  2│ │ 7││   │ │     │署│      │ │  │ │ │  │ │ 1│├──┼──┼────┼─┼─────┼─┼───┼────┼─┼───┼────┼──┤│搶 │有三│   │南│ 5│臺│ 4│  │台│ 4│  │號││   │期年│ │投│ 7│中│ 上0││中│ 上0││執4││   │徒六│ 6 │地│ 偵 2│高│ 2│ 1 │高│ 2│ 3 │ 0││奪 │刑月│  │檢│ 2│分│ 訴2│ │分│ 訴2│ │ 6││   │   │ │署│      │院│ │ │院│   │ │  │└──┴──┴────┴─┴─────┴─┴───┴────┴─┴───┴────┴──┘I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江 德 千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八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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