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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633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633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8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6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5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投刑簡字第5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述5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9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8月31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60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3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909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633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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