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9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97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97 號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97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97 號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