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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9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97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97 號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97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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