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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7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74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贓物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3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述 2案件並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侵占部分略述);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述2案件復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9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其於97年9月3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3月8日以法矯字第0999006886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381號函所附之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立 傑

書 記 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74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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