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52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52號

聲請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漂流物案件(本院案號: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538 號;偵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363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侵占漂流物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538 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12,000元在案,扣案之臺灣雲杉1 塊,目前放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水里工作站保管中,為免久置,造成縱裂,失去標售價值,爰依法聲請發還扣押物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 項固分別定有明文。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所涉侵占漂流物案件,雖經本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538 號判決判處罰金12,000元在案,然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業於99年1 月7 日繫屬本院,現由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5 號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復經本院調取99年度簡上字第5 號卷宗全卷核閱屬實,聲請人聲請發還之物,雖未經本院宣告沒收,然本案既已提起上訴中,在本案未經全部判決確定前,仍有繼續留存之必要。從而,依上開法律規定意旨,聲請人請求發還扣押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鈴 香

書 記 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5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