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8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對於本案竊盜犯行均坦承不諱,且深感悔悟,懇請准予新臺幣3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於99年2月25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609號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重大,且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及宣告強制工作,目前仍在假釋中,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予以羈押在案。而按法院究應否准許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首應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次則應檢視法院當初羈押被告之理由是否繼續存在。查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法定刑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為男性並無懷胎之可能亦無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治癒之情形,是本件尚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又被告執行羈押之原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而被告確曾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21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已執行完畢)、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66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7月、5月,並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3年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277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現仍在假釋中,另被告除本案之竊盜案件外,另涉犯竊盜案件,正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各1份在卷可佐,由上可知,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案件之虞,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被告仍有執行羈押必要。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