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王建宏
- 相對人
- 王秀和
- 相對人
- 陳洵羿
- 相對人
- 陳洵慧
- 相對人
- 陳洵紅
- 相對人
- 陳洵堯
- 相對人
- 陳勝桓
- 相對人
- 陳洵宜
- 相對人
- 陳凱豐即陳洵正
- 相對人
- 劉陳碧霞
- 相對人
- 陳阿茸
- 相對人
- 巫朝烽
- 相對人
- 巫聆如
- 相對人
- 巫雅聆
- 相對人
- 巫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福源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10月5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新臺幣1,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69年10月6日至70年10月6日。
(四)清償日期:民國70年10月6日。
(五)利息:年息壹分肆厘。
(六)遲延利息:依照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陳福源。緣債務人陳福源於69年10月6日向案外人蔡火銈、劉寧惠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等,嗣原債權人蔡火銈、劉寧惠將上開抵押權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讓與案外人楊燕,上開債權後於96年3月2日由案外人楊燕又移轉與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未料,本件債務人陳福源於74年8月1日死亡,嗣全部抵押物分別於75年5月22日、85年2月12日因繼承分別登記予劉陳碧霞、陳阿茸、陳勝隆、陳洵宜、陳凱豐即陳洵正、陳勝桓、陳碧花、陳黃笑。又陳勝隆、陳碧花、陳黃笑分別於98年5月16日、85年8月27日、84年5月18日死亡,相對人王秀和、陳洵羿、陳洵慧、陳洵紅、陳洵堯、陳勝桓、陳洵宜、陳凱豐即陳洵正、劉陳碧霞、陳阿茸、巫朝烽、巫聆如、巫雅聆、巫志平分別依法繼承其等財產上之權利義務,並無拋棄或限定繼承情事,依民法第1148條第1 項規定,自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尚欠新臺幣1,000,000 元及利息,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埔里北平街郵局第64號存證信函暨掛號回執、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函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相對人王秀和、陳洵羿、陳洵慧、陳洵紅、陳洵堯、陳勝桓、陳洵宜、陳凱豐即陳洵正、劉陳碧霞、陳阿茸、巫朝烽、巫聆如、巫雅聆、巫志平為抵押物之受讓人,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873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38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所有權人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備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 │001 │南投縣│魚池鄉 │興池 │ │1136 │建│61.95 │全部 │劉陳碧霞、陳阿茸、陳勝隆(歿,由王秀和、陳│重測前:魚│ │ │ │ │ │ │ │ │ │ │洵羿、陳洵慧、陳洵紅、陳洵堯繼承)應有部分│池段573之2│ │ │ │ │ │ │ │ │ │ │各5分之1,陳洵宜、陳凱豐即陳洵正應有部分各│7地號 │ │ │ │ │ │ │ │ │ │ │10分之1,陳勝隆(歿,由王秀和、陳洵羿、陳 │ │ │ │ │ │ │ │ │ │ │ │洵慧、陳洵紅、陳洵堯繼承)、陳勝桓、劉陳碧│ │ │ │ │ │ │ │ │ │ │ │霞、陳阿茸、陳碧花(歿,由巫朝烽、巫聆如、│ │ │ │ │ │ │ │ │ │ │ │巫雅聆、巫志平繼承)、陳洵宜、陳凱豐即陳洵│ │ │ │ │ │ │ │ │ │ │ │正公同共有應有部分5分之1。 │ │ ├──┼───┼────┼────┼────┼────────┼─┼─────────┼──────┼─────────────────────┼─────┤ │002 │南投縣│魚池鄉 │興池 │ │1140 │旱│149.00 │全部 │陳黃笑(歿,由王秀和、陳洵羿、陳洵慧、陳洵│重測前:魚│ │ │ │ │ │ │ │ │ │ │紅、陳洵堯、陳勝桓、陳洵宜、陳凱豐即陳洵正│池段573之1│ │ │ │ │ │ │ │ │ │ │、劉陳碧霞、陳阿茸、巫朝烽、巫志平、巫聆如│66地號 │ │ │ │ │ │ │ │ │ │ │、巫雅聆繼承)、劉陳碧霞、陳阿茸、陳勝隆(│ │ │ │ │ │ │ │ │ │ │ │歿,由王秀和、陳洵羿、陳洵慧、陳洵紅、陳洵│ │ │ │ │ │ │ │ │ │ │ │堯繼承)應有部分各5分之1,陳洵宜、陳凱豐即│ │ │ │ │ │ │ │ │ │ │ │陳洵正應有部分各10分之1。 │ │ ├──┼───┼────┼────┼────┼────────┼─┼─────────┼──────┼─────────────────────┼─────┤ │003 │南投縣│魚池鄉 │興池 │ │1141 │建│29.11 │全部 │劉陳碧霞、陳阿茸、陳勝隆(歿,由王秀和、陳│重測前:魚│ │ │ │ │ │ │ │ │ │ │洵羿、陳洵慧、陳洵紅、陳洵堯繼承)應有部分│池段573之1│ │ │ │ │ │ │ │ │ │ │各5分之1, 陳洵宜、陳凱豐即陳洵正應有部分 │65地號 │ │ │ │ │ │ │ │ │ │ │各10分之1,陳勝隆(歿,由王秀和、陳洵羿、 │ │ │ │ │ │ │ │ │ │ │ │陳洵慧、陳洵紅、陳洵堯繼承)、陳勝桓、劉陳│ │ │ │ │ │ │ │ │ │ │ │碧霞、陳阿茸、、陳碧花(歿,由巫朝烽、巫聆│ │ │ │ │ │ │ │ │ │ │ │如、巫雅聆、巫志平繼承)、陳洵宜、陳凱豐即│ │ │ │ │ │ │ │ │ │ │ │陳洵正公同共有應有部分5分之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