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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6 日

聲請人
王建宏
相對人
王秀和
相對人
陳洵羿
相對人
陳洵慧
相對人
陳洵紅
相對人
陳洵堯
相對人
陳勝桓
相對人
陳洵宜
相對人
陳凱豐即陳洵正
相對人
劉陳碧霞
相對人
陳阿茸
相對人
巫朝烽
相對人
巫聆如
相對人
巫雅聆
相對人
巫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福源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10月5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新臺幣1,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69年10月6日至70年10月6日。

(四)清償日期:民國70年10月6日。

(五)利息:年息壹分肆厘。

(六)遲延利息:依照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陳福源。緣債務人陳福源於69年10月6日向案外人蔡火銈、劉寧惠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等,嗣原債權人蔡火銈、劉寧惠將上開抵押權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讓與案外人楊燕,上開債權後於96年3月2日由案外人楊燕又移轉與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未料,本件債務人陳福源於74年8月1日死亡,嗣全部抵押物分別於75年5月22日、85年2月12日因繼承分別登記予劉陳碧霞、陳阿茸、陳勝隆、陳洵宜、陳凱豐即陳洵正、陳勝桓、陳碧花、陳黃笑。又陳勝隆、陳碧花、陳黃笑分別於98年5月16日、85年8月27日、84年5月18日死亡,相對人王秀和、陳洵羿、陳洵慧、陳洵紅、陳洵堯、陳勝桓、陳洵宜、陳凱豐即陳洵正、劉陳碧霞、陳阿茸、巫朝烽、巫聆如、巫雅聆、巫志平分別依法繼承其等財產上之權利義務,並無拋棄或限定繼承情事,依民法第1148條第1 項規定,自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尚欠新臺幣1,000,000 元及利息,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埔里北平街郵局第64號存證信函暨掛號回執、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函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相對人王秀和、陳洵羿、陳洵慧、陳洵紅、陳洵堯、陳勝桓、陳洵宜、陳凱豐即陳洵正、劉陳碧霞、陳阿茸、巫朝烽、巫聆如、巫雅聆、巫志平為抵押物之受讓人,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873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38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所有權人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備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
│001 │南投縣│魚池鄉  │興池    │        │1136            │建│61.95             │全部        │劉陳碧霞、陳阿茸、陳勝隆(歿,由王秀和、陳│重測前:魚│
│    │      │        │        │        │                │  │                  │            │洵羿、陳洵慧、陳洵紅、陳洵堯繼承)應有部分│池段573之2│
│    │      │        │        │        │                │  │                  │            │各5分之1,陳洵宜、陳凱豐即陳洵正應有部分各│7地號     │
│    │      │        │        │        │                │  │                  │            │10分之1,陳勝隆(歿,由王秀和、陳洵羿、陳 │          │
│    │      │        │        │        │                │  │                  │            │洵慧、陳洵紅、陳洵堯繼承)、陳勝桓、劉陳碧│          │
│    │      │        │        │        │                │  │                  │            │霞、陳阿茸、陳碧花(歿,由巫朝烽、巫聆如、│          │
│    │      │        │        │        │                │  │                  │            │巫雅聆、巫志平繼承)、陳洵宜、陳凱豐即陳洵│          │
│    │      │        │        │        │                │  │                  │            │正公同共有應有部分5分之1。                │          │
├──┼───┼────┼────┼────┼────────┼─┼─────────┼──────┼─────────────────────┼─────┤
│002 │南投縣│魚池鄉  │興池    │        │1140            │旱│149.00            │全部        │陳黃笑(歿,由王秀和、陳洵羿、陳洵慧、陳洵│重測前:魚│
│    │      │        │        │        │                │  │                  │            │紅、陳洵堯、陳勝桓、陳洵宜、陳凱豐即陳洵正│池段573之1│
│    │      │        │        │        │                │  │                  │            │、劉陳碧霞、陳阿茸、巫朝烽、巫志平、巫聆如│66地號    │
│    │      │        │        │        │                │  │                  │            │、巫雅聆繼承)、劉陳碧霞、陳阿茸、陳勝隆(│          │
│    │      │        │        │        │                │  │                  │            │歿,由王秀和、陳洵羿、陳洵慧、陳洵紅、陳洵│          │
│    │      │        │        │        │                │  │                  │            │堯繼承)應有部分各5分之1,陳洵宜、陳凱豐即│          │
│    │      │        │        │        │                │  │                  │            │陳洵正應有部分各10分之1。                 │          │
├──┼───┼────┼────┼────┼────────┼─┼─────────┼──────┼─────────────────────┼─────┤
│003 │南投縣│魚池鄉  │興池    │        │1141            │建│29.11             │全部        │劉陳碧霞、陳阿茸、陳勝隆(歿,由王秀和、陳│重測前:魚│
│    │      │        │        │        │                │  │                  │            │洵羿、陳洵慧、陳洵紅、陳洵堯繼承)應有部分│池段573之1│
│    │      │        │        │        │                │  │                  │            │各5分之1, 陳洵宜、陳凱豐即陳洵正應有部分 │65地號    │
│    │      │        │        │        │                │  │                  │            │各10分之1,陳勝隆(歿,由王秀和、陳洵羿、 │          │
│    │      │        │        │        │                │  │                  │            │陳洵慧、陳洵紅、陳洵堯繼承)、陳勝桓、劉陳│          │
│    │      │        │        │        │                │  │                  │            │碧霞、陳阿茸、、陳碧花(歿,由巫朝烽、巫聆│          │
│    │      │        │        │        │                │  │                  │            │如、巫雅聆、巫志平繼承)、陳洵宜、陳凱豐即│          │
│    │      │        │        │        │                │  │                  │            │陳洵正公同共有應有部分5分之1。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郵局第64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