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埔簡字第13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埔簡字第131號
- 上訴人
- 陳永來
- 被上訴人
- 江崇芬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 年2月1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