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簡更字第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林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勝富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3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