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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簡更字第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林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勝富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3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簡更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